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科大学字〔20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良学风先进学院、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学院、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宿舍、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院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励志成才奖、志愿者服务奖、工作成绩突出奖、特殊荣誉奖等。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品、奖学金以及通令嘉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办法或协议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优良学风先进学院的评比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优良学风先进集体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通令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体成员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核心,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勤学守纪风气好。集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有显著的活动成效。
第十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学院”荣誉称号:
(一)全体成员关心政治、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郁,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全体成员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规范、健康、文明、美观,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
第十一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离校工作先进学院”荣誉称号:
(一)能够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毕业生教育活动,扎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前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
(二)学院全体毕业生能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在离校前无夜不归宿、乱贴乱画、损坏公物、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起哄闹事等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全班能认真完成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及群众性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项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够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注意维护班级形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全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能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无旷课现象。全班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全班有30%以上同学获得奖学金。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洁、整齐,宿舍合格率达100%,优秀宿舍率达20%。
第十三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 “先进宿舍”荣誉称号:
(一)宿舍成员能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现象。学习刻苦努力,无旷课现象,宿舍内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成绩优异,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美观、整洁,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宿舍考评为“优秀”。
(四)宿舍成员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100%,50%宿舍成员获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可授予个人先进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不同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计两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如上四类荣誉称号或“院三好学生”计三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院三好学生”)。同一学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只计最高一项。
(二)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前10名的授予“十佳毕业生” 荣誉称号,其余可授予“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除满足个人先进荣誉称号基本条件、“校三好学生” 评选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八条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和文体竞赛活动,在校际及以上学科竞赛、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和事故伤害的困难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
第二十四条 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
第二十五条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四章 奖励比例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3%,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七条 校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3% ,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八条 院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二十九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5%,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三十条 工作成绩突出奖、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志愿者服务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三十一条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由各学院、校区推荐。
第五章 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全部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部门、学院具体实施。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校团委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由党委宣传部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
全部评选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相关部门、学院、校区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相关部门、学院、校区组织评选、初步审核、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报送的奖项进行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结果上报学校审批后,学校行文表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励的证书、奖状等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颁发。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填报《先进个人审批表》后,由学院统一报送校档案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